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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名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考古學會。
會址
二. 本會會址為九龍海防道九龍公園五十八座。
宗旨
三. 本會宗旨為︰
| (甲) |
召集並團結在香港對考古學有興趣之人士; |
| (乙) |
與香港歷史博物館、政府各部門、各大學及其他學術團體合作,以保護香港具考古及歷史價值之遺物; |
| (丙) |
發掘具考古及歷史價值之遺址; |
| (丁) |
組織集會、演講會及遺址考察; |
| (戊) |
與香港歷史博物館合作,搜集及保存本地之古物; |
| (已) |
出版會刊。 |
會員
四. 凡贊同本會會章第三條所列宗旨及願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類別
五. 本會會員分下列各類︰
| (甲) |
普通會員 - 凡年滿十八歲者得依會章第六條選定入會為會員; |
| (乙) |
永久會員 - 凡年滿十八歲者,其申請為永久會員經委員會接納並已繳交會章第七條所規定之永久會員會費; |
| (丙) |
贊助人、會長、副會者、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 由本會委員會議決邀請社會顯達出任贊助人、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之職,任期由委員會決定為終生或有限期不等; |
| (丁) |
團體會員 - 任何團體得申請為團體會員,可由委員會決定批准; |
| (戊) |
學生會員 - 凡就讀專上院校全日制人士得成為學生會員; |
| (已) |
贊助會員 - 任何個人或團體支持本會之宗旨又持續每年捐助本會活動經費,或對本會某項計劃作巨額捐輸者。 |
會員選定
六.凡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永久會員或學生會員者,須由本會普通會員或永久會員兩名提議及和議,並須填具委員會制訂之申請表格,交委員會考慮決定。委員會之決定為最後決定。
會費
七
| (甲) |
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之年費及永久會員之會費須依會員大會批准之當年數目繳交,年費於每年五月到期。 |
| (乙) |
贊助人、會長、副會長、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年費。 |
會員權利
八
| (甲) |
凡在香港居住的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有權運用會員大會中會員可選用之所有權力。 |
| (乙) |
所有會員於在會期中有權參加本會會章第三條所開列之活動及收取在會期中本會出版之會刊。 |
| (丙) |
贊助人、會長、副會長、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有權參加本會之活動,但無表決權。 |
會員義務
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甲) |
服從會章及一切會員大會之決議; |
| (乙) |
繳交規定之會費或年費 |
會員大會
十.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四月份舉行,由義務秘書在開會前十四天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共十五名。如第一次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可休會,並在一個月內再行召開,但仍須十四日書面通知各會員。第二次召開之會議,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作達法定人數論。
十一. 凡經委員會多數委員或本會任何十名普通或永久會員簽署之書面請求,主席必須於接到請求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必須指明討論之事項,會議時所討論者又必須嚴限於指明之事項。通知會員辦法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十二. 舉行週年會員大會時由會員投票選出九名普通或永久會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會在其召開第一次會議時委員互選分擔以下之職位︰
- 主席一名
- 副主席一名
- 義務秘書一名
- 義務司庫一名
- 義務會刊編輯一名
- 普通委員四名
另加邀民政事務局古物古跡辦事處及香港歷史博物館各指派一名人士出任委員職位及享有表決權。委員會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X得連任。會員大會上須同時選定義務稽核兩名或由核數師行擔任核數。
十三. 凡本會舉行之會員大會,須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副主席缺席,則由出席之委員中選出一名委員代行。如無委員出席,則可休會,並在一個月內再行召開,但仍須十四前書面通告各會員。第二次召開之會議,主持一職之出任,仍先按本節上述之規定,如仍無委員出席,則由出席之會員中選出一名擔任該大會之主席。
十四. 會員大會之任務及職權如下︰
| (甲) |
提交有關本會政策及行政之議案; |
| (乙) |
罷免及補選幹事或委員; |
| (丙) |
通過會章之修改。 |
此外週年會員大會須︰
| (丁) |
選出下屆之委員會; |
| (戊) |
審閱及表決卸任主席及義務司庫之報告。 |
凡會員大會之一切動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批准,方能生效。
委員會
十五
| (甲) |
委員會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且最少每兩月開會一次;義務秘書須在七天前發出召開會議之書面通告致各委員。 |
| (乙) |
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委員五名。 |
| (丙) |
委員會一切決定須經出席委員多數通過,如出現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票。 |
| (丁) |
委員如有出缺,其他委員有權自會員中選人填補,直至下屆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
| (戊) |
所有委員會委員應不計酬勞服務本會、他們在任期內不可收取利益,無論因其職位獲得特定報酬或因其職位而接受薪金,均屬不可。 |
委員會職責
十六. 委員會須據本會章及會員大會議決之所有指令切實執行本會之重務,並在不違反上述原則下行使以下職責︰
| (甲) |
批准由會內經費支付開銷; |
| (乙) |
界定幹事之職責並規定幹事受委員會領導; |
| (丙) |
擬定本會一切活動、演講、座談、參觀、出版及發掘之方案; |
| (丁) |
如有需要,委員會須分發會議記錄,通告及通訊之中文本與會員。 |
主席及副主席
十七. 本會主席職責如下︰
| (甲) |
召開及擔任本會一切會議之主席; |
| (乙) |
以本會名義簽署所有文件,由主席委托委員會中委員代行辦理者除外; |
| (丙) |
週年會員大會上呈交週年會務報告。 |
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本會章所列主席之職責。
義務秘書
十八. 本會義務秘書職責如下︰
| (甲) |
依照會章規定通告一切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 |
| (乙) |
記錄一切會議議案; |
| (丙) |
保存本會最新之會員名冊,並確保會員充分獲知本會之一切活動。 |
業務司庫
十九. 本會義務司庫職責如下︰
| (甲) |
收集會費及本會應收取之其他款項,並存入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 |
| (乙) |
代本會支付經委員會批准之一切開支; |
| (丙) |
編造過往一年之財政報告,連同經審核之帳目呈交週年會員大會。 |
會章修訂
二十. 本會章之任何更改、修正或增訂,須經會員大會批准。修訂建議案一份須在十四天X分發各會員。所有更改,修正或增訂須經出席之有表決權會員中三分之二多數批准。
紀律
廿一. 任何會員凡︰
| (甲) |
違反本會會章; |
| (乙) |
未經委員會事前批准擅自以本會名義進行發掘工作; |
| (丙) |
未經委員會事前批准擅自用本會所發掘或藏品研究之照片,繪圖或資料; |
| (丁) |
未經委員會批准擅自保存本會發掘之文物; |
| (戊) |
違反考古道義及破壞本會名譽。 |
經給與機會解釋後,全體委員三分之二表決可停止其會籍。
廿二. 凡會員欠交年費三個月以上,應於下次委員會會議時提出,倘經委員會警告仍不繳交者得停止其會藉。
廿三. 當本會任何會員被停止會藉時,有權在一個月內向會員大會上訴,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後決定。
經費動用
廿四. 本會經費限作促進會章第三條規定之宗旨。本會如有任何負債及應負責任,概由引致該等債務之應屆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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